农村低保标准有:
1、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2、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差别
在农村,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在城市,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应履行以下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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