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将聊天记录清除,通常来说对于公安局而言,已经无法直接探寻已被删除的具体内容。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随着当今科技与数据恢复技术水平的提升,有可能在特定情形下,一部分看似已被清除的数据仍能得到有效地恢复及提取。
值得关注的另一点是,当公安局针对犯罪行为或是牵涉到严重案件进行调查时,他们可能会运用必要的策略与程序来获取相关之通讯记录以及信息。
这种方式可能包括依法向相关的平台或运营商申请调取资料,或者依据法令中给予的权限实施侦查活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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