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裁定驳回的情形有以下九种: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够具体;4、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5、受理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不符合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的起诉条件;9、重复起诉的。
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
一、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
1、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有: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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