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罚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16:53:20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因此恶意抢注商标的,是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

一、怎么才算恶意抢注商标

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商标抢注行为要件

在商标抢注行为中,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如下: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注册成功,这是商标抢注行为的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商标抢注行为。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商标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

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商标抢注。

法院在审理商标抢注的案件中,对于注册公司是否是否恶意抢注的认定,在于该公司注册该商标后,与被抢注的公司的相关产品有着类似之处,而且最明显的一点是在成功注册商标后,有没有将这一商标以高价转让或者授权别人使用。

二、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恶意抢注商标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宣告恶意抢注行为无效。但是这种申请是具有时间限制的,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且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无效申请,只能由相关人员提起,而非所有人都可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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