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二、著作人身权内容是什么?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发表权与财产权关系密切,须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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