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管辖而言,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大同小异,区分的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
一、刑事案件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其中的犯罪地,理论上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对于犯罪地不应作过分的外延解释。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均为刑事自诉案件。但目前没有任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具体解释。
二、民事案件管辖
在审理商业秘密诉讼民事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原告自己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将案件乍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1、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民事案件的实践中权利人通过将侵权产品的发现地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而选管辖法院,其结果多是方便了原告,却给被告带来异地诉讼的不便。
2、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移送管辖,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言,管辖权的不仅是人民法院,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案件移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和民事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移送两个问题。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依法移送,是当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受理很少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亦是造成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规范和执法效果不成比例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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