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
时间:2023-05-02 20:43:15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文件编号:证监证监字(2000)62号证监办、证监办、证监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现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为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优势,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水平,本文就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是巡视检查和专项核查。巡视检查针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重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合规检查。通过巡视,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特别是要检查“三个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摸清那些集团公司的“大锅饭”情况。巡查要有针对性、预防性、有效性。对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帮助推动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回访制度,督促整改。专项核查是对投资者和社会舆论投诉集中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证监会审计业务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处理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行为,有关地方办事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审计部门备案。2、加强配股初审,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的初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计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上市公司为实现收益率指标而人为调整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不分离。各派出机构对公司经审核不适合配售的,应当明确说明原因,及时通知公司,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通过加强派出机构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计规模,提高审计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地方办事处审计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委员会报告初审的试点范围。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指引》,制定《来访人员申请配股指引》,并公布审计程序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3、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各派出机构应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审议期间,我们重点审议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运行、公司资产安全、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等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做好工作底稿的审阅工作。各派出机构通过年报、中期报告的后审,了解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撰写总结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15日内(即5月15日、9月15日),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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