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被起诉的辽宁沈阳一家民营企业构成侵权,赔偿原告8万元人民币并登报赔礼道歉。
原告之一的(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目前是全球第三大糖果制造商,拥有阿尔卑斯等多个世界驰名商标。此案的另一原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是由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上海成立,系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2006年,原告发现,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的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直生产和销售标有阿尔卑斯等商标的瓶装矿泉水,并在广告宣传材料及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一商标。原告认为,沈阳该企业的行为误导公众,侵害了本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8年8月18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等。
法院认为,阿尔卑斯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商标的使用,赔偿8万元,并在《沈阳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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