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须注意其有效期限为三年。
该诉讼时效期间以当事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其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期起算。
因此,倘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明确履行债务期限的借据,当事人理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身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申诉。
若超出了这个法定的三年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形,司法机关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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