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权是一匹千里马。太言不由衷了吧。根本就是——脱缰野马。
成文法远不是什么对于行政权的控制的唯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可能作用更大吧?
仅就被揭露的公务员的违法和犯罪而言,恐怕就足以荣膺中国的第一大公害。有效的法律规制呢?既没有千呼万唤,也没有应运而生。人间秩序的重灾区——居然成了法制的真空地带。
为什么?自己约束自己——比登天还难。
腐败是制度性的,是传统,是惯例,是普遍国民心态(没有权力骂权力、想权力,有了权力爱权力。)。挑战腐败,就是挑战这个社会。
公务员惩戒制度,主要规范的不是一般公务员的行为,而是惩戒主体的行为。
内部行政是另类行政,不可与外部行政混为一谈。这一领域也是法制的真空地带。
行政法官?是行政,还是司法?不知所云。
若依该文作者的设计,监察机关设在人大,那么对惩戒结果不服,又何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真是前言不搭后语。
解铃自然还是——系铃人。人大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自然只能由人大罢免,他人怎能染指。
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宪法的明确规定为限吗?财产权是吗?罚款是不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务员的身份是何种基本权利?为什么撤职、开除的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
该文在四、法律应明确公务员惩戒的种类及其设定权部分,出现了明显的文不对题、词不达意等严重问题。已经影响了文章的形式完整性,根本达不到发表的水平。
惩戒权机关中的权字——纯属画蛇添足。
刑法中关于公职人员犯罪的规定久已有之,刑事诉讼制度也较为完善,可是真正受到追究的公职犯罪占真实发生的公职犯罪的比例是多少呢?
刃不可谓不利,只是没有出鞘的机会。令人深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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