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游犯罪行为人本身即存在掩饰或隐藏其犯罪所得及其相应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的情况下,他的这种行为可以被归类为洗钱罪。
具体来说,洗钱罪泛指的即是明确知晓某项财产属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等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这些犯罪活动所导致的金融管理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犯罪所得,却出于掩饰或是隐藏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进而实施一连串有预谋的非法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上游犯罪活动已经结束之后,部分犯罪者为了掩盖或者隐藏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可能会选择采取各种形式的洗钱策略,如此便构成了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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