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如何规定
时间:2023-06-25 21:35:00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恶意减少财产或者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为被告,获利第三方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行使法定撤销权

一、次承租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2.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3.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4.适用的法律不同。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适用的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必须依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适用的是实体法即民法,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三、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包含哪些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行使主体包含:

1、撤销权又称债权人撤销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使用其债务人的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债权人作为诉讼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有权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罚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并将受益人或者的其返还给受益人,并将受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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