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死亡的,待遇如下:
1、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2、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为: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3、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发放。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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