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由符合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培训满法定学时)。
二、办理材料
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加盖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专用章及医生签字的原件;体检表半年内有效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学历证书的可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原件
考核合格(80分及以上),加盖有效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http://wsbs.jiangmen.gov.cn/)。
2.申请人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打印并审查申请材料,在线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受理。
4.市安监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领取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审查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以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市安监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领取许可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57、5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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