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使用是否被视为侵权行为
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如果该产品确实侵犯到他人的专利权的,属于侵权。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当提供如下主要证据:
1.其享有专利权的相关证明。例如,专利申请书、专利证书、本人身份证明等;
2.侵权证据。例如,侵权前后,双方的订单对差比例、侵侵权产品的图像、影像、成分比例等;
3.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当提供哪些主要证据的其他证据。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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