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怀刑初字第002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新,男,32岁(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85号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新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新新谎称自己是怀柔区某区长的司机,认识很多领导,以帮助刘秀玲、其丈夫魏武平及其弟弟刘建明安排工作,帮助刘秀玲订购住房为名,采用欺骗手段,多次从刘秀玲手中骗取人民币70000余元及手机1部,共计人民币72500余元(赃款已起获发还)。
二、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新新谎称自己是怀柔区某区长的司机,认识很多领导,以帮助王景瑞之女调动工作,帮助王景瑞订购住房为名,采用欺骗手段,多次从王景瑞手中骗取人民币25600元(赃款已起获发还)。
三、2005年2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新新谎称自己是怀柔区组织部工作人员,以帮助李丽报会计班,办驾驶执照为名,采用欺骗手段,多次从李丽手中骗取人民币31500元(赃款已起获发还)。
综上,被告人王新新诈骗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秀玲、王景瑞、李丽的陈述,证人魏武平、王淑华、于国江、王新伟的证言,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怀柔区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07]第387号文件,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扣押物品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取款凭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新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新无视国法,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新新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新新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新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雅清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苏天福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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