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遗失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
车辆遗失报废办理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后,已由刑侦部门将失窃信息录入机动车盗抢信息网的。
(二)办理过机动车失窃登记的机动车被发还,且刑侦部门已在机动车盗抢信息网上撤销盗抢信息的。
车辆遗失报废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那里也有复印的,在3号楼里面,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要收2块)(二)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刑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失窃或失窃发还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动车失窃的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五)办理机动车失窃发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套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钢印拓印膜
2、《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二、三、四联)或《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二、三、四联)
车辆遗失报废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8号楼窗口办理。
车辆报废相关知识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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