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方当事人于婚姻缔结之前即已租赁的公共住房使用权,乃其通过个人资产结算而获得;
而婚后阶段,双方又决定用共同积累的财产购买此公共住房所有权,则当面临离婚并对该所有权房屋进行分割之际,应对其在获取原始公共住房使用权时所支付的相应代价部分,明确定义为当时承租人中的任一位配偶单独所有;
而该所有权房屋超越支付代价部分的剩余价值,则应按照共享所有权原则进行分配,即在共享所有权中,各自占有相等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3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