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正式合约替代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流程如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含义显而易见,即由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依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共同商议并签订的一纸书面契约,这份契约明确地指出了预售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已完成建设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照预先设定的日期接受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如遇预购人将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情形,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除此之外,预售合同还需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预售作为商品房销售行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时,务必要认真审查开发商是否持有完备的“五证”,只有在“五证”齐全的前提下,开发商才有合法的售房资质;反之,如果商品房在证件不齐的情况下进行销售,那无疑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在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该预售合同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