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法院不应作出裁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根据《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处理
1、依据《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全文7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