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标准纳税人
时间:2023-07-04 17:13:59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要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并且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额的,单位都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企业和自然人都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甚至是非企业单位,但是不同规模的企业缴纳的税务数额有所不同,而且有些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相应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费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三)下列企业,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四)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3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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