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民事诉讼由哪个法院受理并审理,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
1、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效。
2、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
3、约定“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
4、约定“XX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效,结合级别管辖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形:
1、针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纠纷,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格权领域的法律范畴,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故管辖协议无效。
2、针对不特定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3、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效,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经过实体审判、确定管辖阶段无法判明)、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因“当地”太过笼统)。
4、劳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无效。
民法典承揽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纠纷可不可以约定管辖没有规定,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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