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况都是无法被判定為立功行為的:
首先,并非由凶案主犯自身所实施的行为;
其次,尽管其揭發的內容指涉於某种犯罪,但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犯罪事实;
最后,即使罪犯向司法机关提供了线索或协助行为,但是这对其他案件的侦破工作或其他罪犯的抓捕行动并不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此外,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来源的线索和资料均不得作为立功的依据:
第一,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抑或是非法渠道获得的情报信息;
第二,当事人由于过去从事防犯罪调查等职务而取得的相关情报信息;
第三,其他人有违监管规定,将信息泄露给罪犯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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