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本应是白头偕老、相遇以沫。但现在婚姻问题不断涌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打冷战的情况非常普遍,冷战期间双方往往不会用离婚来解决。夫妻之间本来就应该是相互扶持的,而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
而且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但是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当一方有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水平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情况时,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就要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
夫妻之间明白了相互抚养的义务后,不要以为感情不和就可以将对置之不理,处理不当可能造成遗弃罪。因夫妻之间扶养义务发生纠纷的话,可以找个夫妻扶养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一、离婚后无收入是否可以要求前夫给付生活费
1、离婚后无收入能要求前夫给付生活费,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确实需要扶养;对方有扶养能力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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