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军事、海事、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四级人民法院因职权不同,审理不同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有:依法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认为应当自行审理的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上诉、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其案件为: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案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提请审判或者指示原人民法院再审。
(3)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以下、县、区以上、直辖市。审理的案件有: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的,有权提请审判或者指示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市辖区、县、县级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审理的案件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情节严重,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外,它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不需要法庭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裁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败诉方胜诉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有执行能力又拒绝执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审理案件时,依法实行什么终审制度
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庭、回避、回避制度,第二审公开审判和终审根据法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其管辖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书。宣判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上诉、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离婚判决宣告生效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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