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典权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9:30:41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权与典权的区别

抵押权与典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典权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典权人可以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而抵押权人无此权利;

第二,出典人以典物的使用、收益充抵利息,不必另付利息,而抵押人则须付利息;

第三,出典人对典物有回赎的权利,抵押人应履行债务,否则抵押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优先受偿。

二、什么是典权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为中华民族固有的民法资源。

三、房屋典当和房屋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

3、性质不同。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5、法律后果不同。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6、法律行为不同。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地产抵押贷款的形式上的翻版,共同点是以提供资金,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在借款方无力清偿贷时才依法进行拍卖或折价房地产来补偿贷款。

7、业务操作中的区别。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与一般银行抵押借款在抵押登记方面具有统一性,二者都要求在办理抵押借款后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详尽的登记。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抵押借款后的出售问题处理。办理过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业务的物业,在典当期限内没有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售的权利,只有典当期满(注:含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的情况),并结清相关费用后,该项物业才可以出售。对于办理过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物业,必须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能出售。否则不得将已抵押的商品房出售。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必须将情况如实德文购房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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