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有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二)房屋是否被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房屋,就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所有权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一些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户逾期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的滞纳金是每天2%计算。就法律而言,这一约定因滞纳金过高而不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是真的,在出租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4)是否已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本市租赁法规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实践中,对于未登记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合同无效,另一种是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对第三方没有效力。
民法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
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具体情形。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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