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董事会决议
时间:2023-06-09 17:51:10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A公司是一家从事装饰材料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王某在工作中发现经理周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主持召开董事会研究解聘周某事宜,董事会经研究、表决,通过了解聘周某的董事会决议,决议作出后,公司大股东钱某(持有该公司37%的股权)找到王某要求董事会撤销该决议,王某认为该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系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拒不召开董事会撤销决议,钱某随即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撤销解聘周某的董事会决议、恢复周某职务。

在股东会的召开、表决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聘经理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法定职权,股东会无权撤销该董事会决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撤销或变更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或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区别处理。

(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股东会有权撤销或变更该类董事会决议,理由如下:

首先,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属法定无效决议,根据民法原理,该类决议自始、当然无效。股东会撤销该类协议,属公司内设机构通过自力救济的形式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纠正;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既未对认定公司决议无效的方式作出要求,也没有就认定主体及途径作出限制,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有权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上述协议无效,同样也有权通过自我纠正(自我救济)的途径撤销或变更该类董事会决议;

另外,股东会通过自我纠正的方式确认该类董事会决议无效,并予以撤销或变更不是无端干涉公司董事会履行职责而是对公司董事会违法行为的自我纠正,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率,节约公司运营成本,也可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诉讼资源。

(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于该类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无权直接撤销或变更,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律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撤销规定了法定途径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不是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其次,与无效决议不同,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在法院依法撤销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的;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撤销的该类董事会决议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股东会没有决定权。

虽然股东会对该类董事会决议没有直接撤销或变更的权力,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股东会可以要求董事会自我纠正,董事会拒不纠正的,可以追究相关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以由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撤销。

(三)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备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分别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如果董事会作出违反股东会决议的决议,那么此类决议是否有效呢?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能否直接予以撤销呢?对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给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有权予以撤销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求董事会自己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股东会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即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更是公司法所明确规定的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会决议存在错误、瑕疵的可以通过诉讼、提请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撤销股东会决议或作出修正,但其无权作出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限定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的纠正途径、方式,对于此类公司内部管理(治理)问题,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自我纠正(自我救济);再次,执行股东会决议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对股东会直接作出的撤销董事会决议的决议或责令董事自行撤销上述决议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同样有义务认真贯彻;

最后,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法定必备组织机构,同时也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在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发生冲突时,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应由最终决定权,如否定股东会的最终决定权,势必使得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既无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又无法通过内部撤销,给公司的正常管理运营造成障碍;

(四)董事会超越职权范围所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来自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在董事会的决议超出其职权范围时,董事会所做决议缺乏法理依据,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及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进行追认、变更、废除或予以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董事会作决议的行为并非履行董事会职责,股东会有当然处分权。

(五)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

该类决议系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股东会无权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果出现做出决议时的背景等重大情势变更,股东会应要求董事会终止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也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终止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该处理方式与撤销不同,原依据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的行为依然有效,无需撤销或变更),理由如下:

该类决议是董事会依法、章程履行职责的表现。如果允许董股东会随意变更,势必影响贵司运营的稳定性,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同时也不符合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架构的要求。

综合以上论述,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董事会所作出的解聘周某的董事会决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会决议,且解聘周某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权利,该董事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无权撤销,钱某召开临时股东会,撤销解聘周某的董事会决议并回复恢复周某职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现代公司法》,刘俊海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

[2]《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王林清著,人民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一版。

[3]《公司法学》,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4]《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张海棠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2月第二版。

[5]《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时建中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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