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
1、贪污数额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贪污罪主体相勾结,利用贪污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贪污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贪污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
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贪污犯罪,即共同贪污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贪污最常见的形式是贪污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贪污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贪污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
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是指有贪污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贪污犯罪。贪污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贪污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应定性为贪污罪,伙同贪污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贪污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贪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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