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三万元到二十万元,数额较大的,判处行为人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判处罚金;
2、贪污二十万元到三百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的,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贪污三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
(一)贪污罪的罪与非罪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其中对于被判死缓的,此时可以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能减刑或者假释。而在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除了要看有没有实施贪污行为外,同时还要看是否达到了此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的话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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