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配偶再婚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离婚后,一方是否再婚都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关键性因素。变更抚养权的关键性因素应当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进行综合的判断。除非能够证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有不适于抚养子女的情况的,那么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能直接依据再婚而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可以变更,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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