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更正,但仅限于评价报告存在下列一项错误的,即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或者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评价报告的二个月内请求更正。
请求人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也可自行更正存在的错误。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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