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人的许可后,两位新人在婚后将另一半的姓名添加入产权中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的设立、转变、交换以及消亡等行为,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这样才会产生法律效应;
反之,若未遵循这一法则执行相关流程,那么这些行为将会失去约束力,除非另外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此另作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的房屋产权上已经添加了配偶的名字,那这座房屋便可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若婚姻关系不幸终结,双方均有权分享这套房屋的归属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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