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一、公司清算组成立条件有几个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股东能否同时起诉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股东不能同时起诉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究其原因,是因为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性质上均有不同,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且需要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
同时,即使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公司的清算也应当以自行清算为原则,以司法强制清算为例外,股东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必须如前文所述,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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