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以下约束: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股东拥有自己相应的股权,并且股权是可以在各位股东之间互相转让的,这个股权的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股权。此外,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要向自己公司内部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自己所拥有的股权的这种情况,那么这个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公司中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同意即可以转让,不同意就不能转让自己的股权。而对于转让的股东,应该把自己想要转让股权的具体事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公司中的其他股东通知,以征求他们的意见,而公司中的其他所有股东自接到转让人的书面通知的那一天算起,在三十天(即一个月)之内内有作出一个明确的回答的,那么这就可以看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给他人。
但是,如果说出现了公司中的其他拥有股权的股东,有半数以上的人不同意转让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给其他人的这种情况,那么公司中的各位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应该购买这个转让人所想要转让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的股东没有人愿意购买这个股权的,那么就可以看做这些股东同意转让人转让他的股权。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在转让人所写的转让通知经过公司中的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后,那么在同等的情况之下,公司中除了转让人的其他股东就拥有了这个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说有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要行使自己拥有的优先购买权的,也就是他们都想购买的话,那么这些人就需要对股份进行协商,并且确定各自所购买的这个转让股份的相应比例,但是如果说这些人都不能有一个协商结果的,那么这就需要更加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想要购买股份的这些人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自己的股份优先购买权。所以由此可以见得,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保障公司中所有股东的权益,也能够充分保障股权转让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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