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业务
名称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领取或到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持申请表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收件。
3.公积金中心审核。
4.借款申请人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二个月内有效)。
5.进入审批程序。
6.承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7.办理抵押登记。
8.发放贷款。
9.按期归还贷款。
10.清户。
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2、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5、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加盖单位公章);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5.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者提供一寸彩照二张面签未婚声明。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6.办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盖章或档案留存部门调档);
8.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9.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原购房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10.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个月内有效);
11.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1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应反映最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3.公积金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4.公积金中心及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
备注
1.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后应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2.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3.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4.商转公贷款严格执行二套房政策,三套房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5.借款申请人须在中心审批同意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后,方可办理原贷款的结清手续。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