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证件
第四条《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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