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东想要退出,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后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如果要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代持股东怎么变更退出流程怎么说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代持股东应在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下,以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退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股东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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