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如下:
1、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
3、70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不满1岁的婴儿。
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执行制度。但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原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对70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主要是因为人道主义。老年人身体虚弱,如果被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哺乳岁以下婴儿的妇女的规定,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8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于延长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所谓的特殊情况这都是由公安机关说了算的,司法部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这种情况非常的普遍。但是在短期之内,这些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肯定是没有办法得到根本的解决的,司法部门在整个刑事案件侦查中还是占有很大的优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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