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人身自由的界定是什么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具有强制性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
(一)不顾及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
(二)使用强制性手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二、夫妻间哪些行为算限制人身自由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一)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二)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三)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留置盘问;
(二)行政传唤;
(三)管束或约束身体;
(四)扣留;
(五)强制隔离戒毒;
(六)收容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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