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与摩托车之间产生的刮擦事故中,事故责任的判定应依据各方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客观区分。若某一方的不当行为直接引发了这起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便应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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