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结婚,不需要带离婚证。当事人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和证件:1、当事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不是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相应的证件,比如港澳台的居民还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2、双方当事人没有配偶的签字声明;3、和对方当事人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补结婚证需要带什么证件去吗
补结婚证需要带证件需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1、地方人员补领结婚证请携带: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3)双方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4)双方的结婚证;
(5)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2、军队人员补领结婚证请携带:
(1)有效期内军人证件;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件;
(3)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制式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5)双方的结婚证;
(6)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亲自到场办理。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根据查档情况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当事人一方为北京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市民政局。当事人双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市或区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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