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子女也可以提出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要求,父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
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依据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开支。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
依 据 子 女 抚 养 费 确 定 标 准 , 起 诉 要 求 增 加 或 减 少 抚 养 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在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时,法院将不再依据这些规定进行裁决。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教育程度、职业等,来判断是否应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因此,具体的抚养费标准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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