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准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市场,是指防洪、排水、灌溉、水电、给排水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验承包、招标代理等建设活动,农村电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被列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省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监理、质检、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是指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企业)以外的单位(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二是提供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因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工期延误,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三是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
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情况。
2。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合理的使用寿命中,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应归功于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在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各种安全隐患和不可预知的后果。对已完工或在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到法律BA网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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