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限制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制定本办法,有效管理纺织品配额,有序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
第二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限制。负责对外协议谈判,通过谈判解决双边协议执行中的问题;内部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发证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证的签发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外经贸局,根据经济贸易部的授权,由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经贸委)负责签发纺织品出口证;按照经济贸易部的规定,组织调整区内纺织品配额的盈亏;管理、监督和检查区内出口企业配额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该地区受限制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
3.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应监督所有出口到该协议下受限制国家的纺织品,并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明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放行
限制性国家协议下的纺织品类别(包括配额类别和非配额类别)见附件一
第3条本办法所述的限制性国家为美国,欧洲共同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纺织品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是指棉花、羊毛、人造纤维、,双边协议项下的其他植物纤维和丝绸混纺纺织品及其产品。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按双边协议第二章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条限制国家的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外经贸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济贸易部配额许可局和当地授权的签证部门根据经济贸易部门分配的配额发放
第六条只有有权出口纺织品并承担向国家移交赚取利润任务的企业才可获得出口许可证出口创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申请纺织品配额
第七条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应持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向签证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每批货物发运前的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和信用证或本票。出口许可证正本应提交给进口商,以供清关、交付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海关查验放行复印件)一份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份经海关核实后交回发证机关
第八条各类出口单证应严格按照经济贸易部编制的填写说明,用打字机或微机填写。证书一经颁发,持有证书的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类型见附件第9条签证日期应尽可能接近货物实际装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份应与货物装运年份一致。各种证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一般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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