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您的伴侣有了外遇之举,然而他/她并不愿意同意离婚,并且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您可以考虑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没有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坚持表示其并未同意离婚,这将成为法官拒绝做出离婚判决的一个重要理由和依据。
当庭审时,被告通常会申辩说,他/她与另一半之间仍然具备深厚的感情基础,充满期望地期待着能够继续和睦相处,一同过好往后的生活。
面对这种情形,尊敬的法官大人通常会给被告一次宝贵的机会,衷心希望双方都能够更加珍视彼此之间的情感纽带,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然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所谓的“首次起诉即不会获得离婚判决”的观点并非绝对正确。
实际上,有些离婚案件在初次起诉时,只要提交的证据足够充分,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情感状况已经达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此时,法院也是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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