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2、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
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
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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