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不敢自己在家坐牢
时间:2023-03-21 18:01:30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外执行可以暂时不用坐牢,如果是在居住地进行监外执行是可以回家的。如果不是在居住地,需要到司法局进行申请。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一、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啊?

区别:(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且监外执行计入刑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撤销监外执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二、法院办理监外执行程序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残疾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也会正常判刑,只是执行的时候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需要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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