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对发起人有何要求上市公司是一种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资格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相对简单,但是,你问的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即上市公司保荐人的资格),而是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律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没有规定,但根据证监会3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1年(2006年5月18日修订),发起人应当在五人以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最低人数,但对最高人数没有限制,因为这是一个广泛的资本组合,对资本规模没有限制,所以对人数没有上限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因为成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即全体发起人。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的股份数量,由发起人共同商定。但是,无论哪位保荐人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人都不具备保荐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任务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的筹备事务。因为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有很多事情,必须由法律人员来处理。发起人就是这样的人。不同于一般职工不参股
关于发起人数量的特别规定一、二、三家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超过五人的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以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经营三年以上,连续盈利三年;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设立,主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持有面值在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5%
5。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因此,它为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1)资本充实的责任。又称“责任补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实物、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设立的情形。(一)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返还所收款项的责任。公开发行股票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也负有连带责任。对于发起人的责任,应根据其协议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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