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三十三条等的规定,湖南省已取消暂住证办理,改为居住证制度。其中规定:湖南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发放的流动人口《暂住证,自有效期满后换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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